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需考虑以下问题:
一、确定原告
1、若受害人没有死亡,则受害人为原告;如果受害人致残,其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也可为原告;
2、若受害人死亡,则其近亲属为原告。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近亲属并不能同时作为原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只能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做原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做原告呢,还是其中的一位或者几位做原告呢?法律没有限制。个人认为,出于请求赔偿的方便全部做原告较好,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做原告无法主张。
二、构成交通肇事罪时诉讼程序的选择:是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按照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赔偿可以随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两种途径各有利弊。第一种途径的优点是原告省事,也不用交诉讼费,且一般判决比较快;缺点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详见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若只有一名被告人,或者民事责任主要应由刑事被告人承担,那么这种情况一般选择第一种途径较好,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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