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窦某与安某为同村村民,双方的宅院本系祖遗的同一块宅院,后分归窦某安菜两家所有。几年后,窦某由于经营旅馆需要增加自来水的供应量,窦某提出从安某的房屋下铺设专门的供水设施,每年给予安某2000元的补偿,双方签订协议。后安某欲对院内东房拆旧建新,而该房地基之下窦某的自来水管道,影响了房屋的重建,故以之前签订的协议违背最小妨害原则的要求应属无效为由,要求窦某选择对自己妨害较小的方式重新铺设。请问,双方的协议有效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根据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窦某铺设水管必须经过安某家时,安某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法律为保障窦某利用土地所作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来说不允许相邻双方通过合同预先排除。但是双方就管线铺设的具体线路和方式,可以在不违背风俗习惯、不对相邻土地构成危害的情况下进行协商。本案中,窦某与安某之前达成的协议是合理的,因此,法律认可这种自由商议的结果,相邻双方也应该遵守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反悔。安某不能借口窦某未遵照对自己损害最小的方式铺设管线,要求窦某重新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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