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高某是邻居。张某家新盖了一个竹楼,高出高某的房屋。每到雨天,张某家的竹楼就会滴水到高某家的房屋上,造成了高某房屋的损坏。高某要求张某采取措施并赔偿损失,张某拒绝。高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吗?
【法律解析】
高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本案涉及不动产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对相邻关系都作出了规定,确定了不动产相邻的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本案中,张某家房檐滴水造成了高某家房屋的损坏,按照上述原则,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零二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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