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和吴某系同村村民,李某的房屋建在河滩上。吴某在河滩上建有一座石灰窑,为取水方便,就在距李某房屋不远处挖了几个大石灰池,在石灰池朝向李某房屋的一面池壁铺砌水泥,其他三面池壁未做处理。不久,李某发现自家住房底层墙壁返潮,便找到吴物权篇某,要求吴某予以解决,吴某口头答应,但未采取任何实际措施。一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屋部分地基出现陷落现象,房屋墙体开裂,地梁、屋面板等部位变形。李某找到吴某,要求吴某给予赔偿,吴某认为自己对石灰池壁已经做了处理,不同意李某的赔偿要求,于是李某诉至法院。法院该怎么解决?
【法律解析】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与吴某新建的石灰池相邻,因此,吴某在建设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对李某的房屋造成危害。虽然吴某采取了一定的预防措施,但其采取的防渗措施很不彻底,只在石灰池朝向李某房屋的一面池壁铺砌水泥。从事实上看,这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对李某房屋造成危险,吴某应当进一步采取行动,以保证李某房屋的安全。然而由于吴某置之不理,寻致李某的房屋发生了严重损害,因此,吴某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应赔偿李某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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