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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相邻纠纷

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标准应不应赔偿

日期:2012-03-13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09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简介】
林某家楼下开了一家餐馆,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使林某家无法开窗通风,而且林某家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遭油烟熏烤也不能正常使用。经环保部门检测,该餐馆油烟排放没有超过国家标准,因此该餐馆拒绝赔偿。请问,该餐馆是否应当赔偿林某的损失?
【法律解析】
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标准,只要造成了损害事实,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餐馆排放油烟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林某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危害后果,符合无过错责任的构成条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则》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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