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律规定解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相关观点】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特征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同一个行为既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了侵权的民事责任与违约的民事责任相互冲突的现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为:
(一)存在着一个违法行为
这种责任竞合的前提是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是一个,而不是两个。但是,法律对该违法行为又有着不同的评价,即合同法认为构成违约行为,侵权法认为构成侵权行为。这种现象是由不同法律领域(包括同一法律部门的不同法域)在凋整社会关系中具有交叉关系的结果。例如,承租人与岀租人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因为过失损坏了房屋,其损坏房屋的行为既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乂侵犯了房屋所有权,分別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损害行为只是一个,产生两种法律责任的原因是合同法调整租赁合同关系,侵权法调整侵犯财产权的关系。
(二)产生了两个请求权和两种民事责任
同一违法行为分别符合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法律要件,即从合同法角度来看,构成违约行为而产生违约责任;从侵权法角度来看,构成侵权行为而产生侵权责任。如前述承租人损害房屋的情况,从合同法角度其行为违反了妥善保护租赁物的义务,从侵权法角度其行为侵害了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
(三)两种责任具有排斥关系
所谓排斥关系,是指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都是针对整个违法行为的全面救济,同时并用会造成责任上的重叠和S复,违背法律规定的本意,因而两者是不能并用的。换一个角度说,两种责任既不能包容,即一种责任大于另一种责任而将后者吸收,如违约金可以包容损害赔偿,又不能并存,像责任聚合就可以相互并存。如上述承租人损害房屋的情况,无论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都是损害房屋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其一即可使出租人的利益得到保护,而若同时让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就无异于两次赔偿。
(四)须为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违法行为,是由同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原因,表现在如下儿个方面: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或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具体而言,就是指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有称为加害履行、瑕疵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权益,违反了法定的强行性义务。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产品责任案件,生产或销售缺陷产品致他人损害的,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则其行为又为违约行为,依《合同法》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性的侵权行为”。前者的典型案例如仓储或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或者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非法侵占、使用对方的财产,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后者的典型案例如供电部门违约中止供电或建设施工单位不按约定施工而致建筑物倒塌,从而造成相对一方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的。
3.—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诉求,或者将侵权责任纳人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违反了合同附随的义务,也是造成责任竞合的根本原因之一。
4.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侵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使得加害人的行为既可构成侵权行为,又可构成违约行为。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区分的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确有必要将两者加以区別,从而使当事人作出以何种诉由起诉及可能获得的结果的明智选择。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构成要件不同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该规定来看,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责任、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相邻关系中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由的,无需举证对方有过错;如以侵权责任为诉由的,常需证明对方有过错。另外,一般情况下,只有存在损害后果才能构成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也自然以损害为构成要件。与此不同,违约行为不以损害为构成要素,违约责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损害为要件,只有赔偿损失以损害为成立要件,而违约金责任、强制实际履行责任均不以损害为构成要件。
(二)赔偿范围不同
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我国学者有不同见解:合同法不宜对精神损害提供补救,但并不排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精神损害赔偿。在特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劳务,利益方支付报酬,一旦因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劳务有瑕疵,导致另一方某种精神损害,另一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甚至约定在出现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竞合的情况下,也只能基于违约主张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合同自愿原则,这些约定也是有效的。在此情况下,一方基于违约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并不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提出请求的。此种情况已经表明,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中改变了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存在上述规定,则原则上不能基于单纯的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责任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责任方式不同
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
(四)诉讼管辖不同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和第28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还对特殊的侵权之诉的管辖作出了专门规定。
(五)诉讼时效不尽相同
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按《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按《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吋效为3年。因违约而产生的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按《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按《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I年。《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六)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在合同责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应首先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再向第三人追偿。由于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样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为人本人负责。
(七)归责原则不同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合同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人的责任就可能被减轻。
(八)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其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被判定承担违约责任。
——何志:《侵权责任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四、责任竞合时,权利人选择请求权需考虑的内容
选择请求权时,应当基本考虑的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的区别主要有:
(一)诉讼管辖的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害人在起诉时应注意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管辖规定的不同,究竟怎样选择对自己有利。
(二)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侵权损害赔偿在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在此之前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都是对世权,其义务人并非特定的个人。违约损害赔偿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存在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权利是对人权,其债务人是特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合同的义务内容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所以,一个民事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约的程度,例如债务人对产品声誉进行毁损,但未违约,如认为购买的奔驰车质量不好,用马拉着奔驰车招摇过市,并未违约,但可能构成侵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对此,受害人应当仔细斟酌。
(三)赔偿范围的不同
侵犯财产权利的侵权赔偿,应当用相当的实物或现金赔偿,如果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加害人也应赔偿这些损失;如果侵害的是具有人格利益因素的特定纪念物品,则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同吋还可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非法侵害自然人、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虽未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通常
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M然赔偿范園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闪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闽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如果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有可能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举证责任的不同
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通常在受害人,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在一般情况下不负举证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对方损害,就推定债务人有过错,因此,债务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债权人即违约行为的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在这一点上,受害人选择违约责任较为有利。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时效是2年;《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时效为3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为2年。违约责任的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岀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可见,两类责任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有区别的。受害人在选择的时候,应当注意这样的不同规定,从有利于自己的利益的角度,选择应当选择的请求权。
(六)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并不影响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即使就不可抗力来说,当事人也可以就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在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认为对方可能有法定的抗辩事由能够对抗侵权责任的构成时,则可以选择违约责任请求权行使,提出请求,使自己的赔偿请求能够实现。
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以上重要的区别,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为人的问题。因此,赔偿权利人应当认真斟酌,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请求权行使。
一杨立新编:《侵权法论》(第4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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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4)民提字第218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30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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