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后5月3日上午,张某在上班途中,穿越公路时与一大客车相撞,张某当场死亡。后经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客车所属客运公司支付95000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金给张某的亲属。事故处理后,张某的亲属多次要求张某所属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对张某之死给予工伤补偿,同时向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8月1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张某死亡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张某身前所在公司作为申诉人,以张某亲属为被申诉人向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张某死后的工伤补偿问题申请仲裁。2004年9月17日,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公司与张某的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公司可不再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裁决结论。2004年9月27日,张某亲属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张某亲属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供养抚恤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之亲属张某系我公司员工。张某在我公司上班期间因工死亡之事属实。但张某是死于交通事故,其亲属已从交通肇事者处得到了交通事故赔偿金95000元,我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也给付了3198元的慰问金。我公司不应再向三原告支付工伤事故的相应补助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被告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其死亡又系工伤,因此,原告作为张某的亲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