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而当事人不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应如何处理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院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应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基础,即当事人需向法院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并请求法院对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进行调整,这样,法院才能于判决中对此予以调整。若当事人对此未进行主张,但以合同无效或其未构成违约进行抗辩,而法官于审理中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而需调整时,法官需就法院若不支持当事人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经释明后,若当事人坚持不就此主张变更,则法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判决,而不应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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