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履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罚则能否并用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基于以上规定,可以确认以下原则:(1)继续履行与逾期赔偿金或逾期违约金可以并用。(2)继续履行与定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因为继续履行是在保持合同效力的条件下进行的,不是根本不履行,因而不适用定金罚则。(3)赔偿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合同中若无违约金的约定,则只能适用于赔偿金,若约定了违约金,则应适用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等,被违约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且增加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4)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应由当事人选择其一适用,而不能重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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