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断违约金是否约定过高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关于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需综合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以实际损失作为衡量的基础标准,同时应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即是已经部分履行还是尚未履行,并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即违约方是故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亦可考虑可得利益的损失。法官应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通常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约定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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