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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收养赡养

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单方送养子女形成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日期:2012-03-06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350次 [字体: ] 背景色:        

1.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单方送养子女形成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1994年1月,阮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一男孩,后因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夫妻间多次发生纠纷,1996年10月,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协议婚生子女由被告陈某某抚养教育,原告承担抚养费。1998年12月,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他人把小孩送养给某村村民叶某某。原告得知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并确认送养无效。
案例评析
我国《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需双方共同送养”,本案中,虽然阮某某与陈某某已经离婚,但依据《婚姻法》“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在被送养人的父母均健在的情况下,陈某某送养子女应征得阮某某的同意,其单方送养子女而形成的收养关系无疑是无效的。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可否解除收养关系?
案情简介
周某某、舒某某夫妇于1963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但不幸身亡,而舒某某又因生病丧失了生育能力。1969年,周某某邻居一家,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剩下一个6岁的孩子周某强,周某某夫妇见其可怜,二则自己又无子女,便收养周某强为养子,将其抚养成人,尽了抚养义务,并以父母子女关系相称。1985年,周某某夫妇为周某强取妻,然自从周某强取妻后,与周某某夫妇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周某强夫妇对周某某夫妇不仅不照顾,还对其非打则骂,百般刁难,令周某某夫妇寝食难安,为此,周某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周某强解除收养关系。
案例评析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中,周某某夫妇虽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其将周某强抚养长大,尽了抚养义务,双方均以养父母子女关系相称,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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