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的母亲是一家工厂的临时工,1979年在于某3岁的时候,父亲遇车祸身亡,母亲由于过度悲伤大病一场,后被工厂辞退,于某的家庭陷入困境。经人介绍,于某的母亲认识了李某,在与李某结婚后,忠厚老实的李某把于某当亲生儿子看待,对于某是有求必应,于某在成长的过程中与李某相处的也十分融洽。后来于某的母亲偶遇自己的初恋,而且发现对方现在也是单身,遂与其旧情复燃,李某知情后情急之下打了于某的母亲,正好被于某撞见,自此于某与李某发生了矛盾,直到李某与于某的母亲离婚,于某都没有看望过李某。李某多次打电话要求于某承担赡养费,但于某以母亲已与他离婚为由拒绝赡养。无奈之下,李某于2005年7月24日一纸诉状将于某告上法庭,要求于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于某自2005年8月起每月支付李某赡养费343元。
专家点评
本案中,李某与于某的母亲结婚后,承担起了对于某抚养教育义务,不但对于某提供抚养费,而且在生活上对于某精心的照料,与于某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法律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于某对李某有赡养的义务。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