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经典判例

李革千诉张楠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律师 阅读:158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革千诉张楠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4)昌民一初字第01750号

原告:李革千,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楠楠,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革千诉被告张楠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革千委托代理人杜金宝、被告张楠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尚宝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革千诉称:李德芳系原告李革千父亲。2014年5月22日11时10分许,张楠楠在昌图镇老浴池下胡同由北向南倒车时将车后方行人李德芳撞倒,造成李德芳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楠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德芳不负此事故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362.86元、护理费7478.64元(78天×95.88元)、伙食补助费1065元(71天×15元)、死亡赔偿金127890元(25578元×5年)、丧葬费23155元、精神抚慰金153468元(25578元×6年)、处理丧葬支出5000元,共计336419.5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已与张楠楠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完毕,不要求张楠楠承担责任,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被告张楠楠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险300000元,不计免赔,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险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受害人死亡原因是呼吸系统衰竭导致死亡,并非交通肇事外伤引起,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不同意赔偿。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护理费按实际天数计算。精神抚慰金请求过高,请法院给予调整。处理丧葬事宜支出不予赔偿。诉讼费不承担。

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张楠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德芳不负此事故责任。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2、李德芳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证明李德芳因此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法医尸检意见书、死亡注销证明。证明李德芳因交通事故死亡,李德芳系城镇居民。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楠楠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死亡医学证明注明是呼吸系统衰竭导致死亡,并非是外伤骨折所致死亡,与交通肇事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昌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李德芳的死因符合外伤后各脏器功能衰竭,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因李德芳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住院治疗71天,李德芳的死因应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故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4、昌图县昌图镇西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昌图县公安局河南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李德芳与田淑芬为夫妻关系,该夫妻生育一名子女李革千。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5、身份证、交通费票据、饭费发票。证明原告处理丧事支付误工费及交通费等50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楠楠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误工证明,交通费为联号不能做为证据使用,对支出的饭费由法院酌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处理丧事人员有2人均系城镇居民,其误工费标准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70.08元计算,处理丧事时间以10天为宜。交通费每天按100元计算,应给付10天。

6、医疗保险证、陆军军官学校第二十二期同学录。证明受害人李德芳系黄浦军校的学生,李德芳的死亡给原告造成家庭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楠楠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受害人已90岁高龄,交通肇事不是故意的行为,是驾驶员的过失,考虑到昌图本地的生活水平,精神抚慰金不能超过1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高不超过6年。

被告张楠楠提供的证据有:

1、驾驶证。证明张楠楠具有驾驶资格。经庭审质证,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对此证据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2、行驶证。证明肇事车辆所有人为昌图千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楠楠是实际使用人。经庭审质证,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对此证据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3、保险单。证明张楠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险300000元,不计免赔。经庭审质证,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对此证据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提供证据及庭审陈述,可以确认本案的事实为:

李德芳系原告李革千父亲。2014年5月22日11时10分许,张楠楠在昌图镇老浴池下胡同由北向南倒车时将车后方行人李德芳撞倒,造成李德芳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楠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德芳不负此事故责任。李德芳伤后在昌图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71天,经诊断为腰1椎体骨折、头外伤、胸背部损伤、双膝外伤。2014年8月1日李德芳突然病情加重、昏迷、唤之不醒、下颌式呼吸,二便未排,经昌图县中心医院确诊为多功能衰竭死亡。经昌图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检,结论为李德芳的死因符合外伤后各脏器功能衰竭、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根据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及原告诉讼请求,确定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8362.86元、护理费6807.48元(71天×95.88元)、伙食补助费1065元(71天×15元)、死亡赔偿金127890元(25578元×5年)、丧葬费23155元、精神抚慰金153468元(25578元×6年)、处理丧葬费用2401.60元(其中误工费70.08元×2人×10天=1401.60元、交通费100元×10天=1000元),共计333149.94元。

另查,张楠楠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险300000元,不计免赔。原告已与张楠楠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完毕,原告不要求张楠楠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张楠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不计责任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原告与张楠楠达成的和解协议,是自愿处分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一款(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一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革千医疗费18362.86元、护理费6807.48元、伙食补助费1065元、应得死亡赔偿金127890元、丧葬费23155元、精神抚慰金153468元、处理丧葬费用2401.60元,共计333149.94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3元,由原告李革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晓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微微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