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共享汽车借给他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应否担责?
【案情】
王某使用某共享汽车APP租赁共享汽车,在与好友马某共同饮酒后,将该车交由马某驾驶(王某已知马某无驾驶资格)。张某驾驶车辆在路口转弯时与路边行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认定,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现杨某的亲属要求王某、马某、某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而王某认为自己虽然租赁了该共享汽车,但并没有实际驾驶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关于王某是否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明知马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共同饮酒后仍纵容其驾驶机动车行驶,造成此次事故,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只是租赁了一辆共享汽车,其既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也不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换言之,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掌控能力,故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虽然未直接驾驶车辆,但其将车辆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马某驾驶,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享汽车的承租人和管理人将自己的账号借用他人、或解锁车辆后交与他人驾驶时,已经参与到车辆租赁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如果出借人在出借共享汽车时有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共享汽车的使用人,应当妥善使用汽车。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王某为该共享汽车的承租人和管理人,在明知马某无驾驶资格和醉酒的情况下将车辆交予其驾驶,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