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致人伤亡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2018年7月6日11时10分,乘客姜某搭乘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某酒店参加升学宴,当车辆行驶至某酒店门口时(非停车点),乘客姜某下车,打开副驾驶车门。这时,吴某驾驶电动车刚好从后方行驶路过,撞上出租车车门,造成吴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姜某和刘某负同等责任,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查,该出租车已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
【分歧】
本案中,驾驶员刘某、乘客姜某以及保险公司责任承担存在不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驾驶员刘某与乘客姜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双方各承担50%。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范围内,承担驾驶员刘某的应赔偿部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不足部分由驾驶员刘某与乘客姜某各承担50%。
第三种意见认为,驾驶员刘某与乘客姜某系共同过失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责任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驾驶员刘某与乘客姜某共同承担。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吴某死亡后果,是由驾驶员刘某、乘客姜某共同过失行为所造成,构成共同侵权,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因该出租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不足部分,对外由驾驶员刘某与乘客姜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内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应综合驾驶员刘某安全行驶、停车位置、是否尽到提醒注意义务以及乘客姜某是否观察周围环境、下车地点等因素来确定内部责任。
四、本案中,乘客姜某过失行为是否在保险范围内,笔者认为,乘客姜某的过失行为应在保险范围内,理由如下: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乘客姜某的过失行为是在驾驶员刘某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延伸,在投保范围内。
综上,笔者认同第三钟观点。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