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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经典判例

骑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骑自行车者全部责任是否能获得赔偿

日期:2012-03-04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248次 [字体: ] 背景色:        

【基本案情】2005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北京市房山区某路段,张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与许某驾驶的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桑塔纳小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自行车损坏。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认定张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1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许某事发时系正常行驶,不存在违章行为,故由未按规定横过道路的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到北京市房山区某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其为治伤共花费医疗费10000多元,并因事故受伤共休息3个半月。张某就其事故损失向许某要求赔偿,许某认为事故是由于张某的原因造成的,他并没有过错,故拒绝赔偿。另查明,许某事发时驾驶的小客车在保险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000元。因向许某索赔无果,张某于2006年4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0多元。
【法律评析】本案的焦点是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因在张某,张某作为本次事故的伤者还能否从机动车一方获得相应的赔偿。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队已经依法认定事发原因完全在于张某,其受伤也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故张某应对其因事故受伤而造成的损失自负,其无权从机动车一方获取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本次事故是由张某的原因造成的,但张某骑自行车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出于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张某仍然能从许某处获得赔偿。以上两种意见反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后事故赔偿责任在归责原则上的发展变化。2004年5月1日前,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单行法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体现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也就是确定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是由哪一方的原因造成的,事故赔偿责任就由哪一方负担。但自2004年5月1日起,《道交法》正式施行,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废止。新的《道交法》贯彻了尊重生命价值这一精神,对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从立法上进行了调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变为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正是这一变化改变了完全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确定赔偿责任的做法。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以后,依法应适用《道交法》,同时也意味着即使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任何事故违章,也将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需要负担张某的损失,也就是说张某有权从许某处获得赔偿。但对于张某的总损失,张某能够获得多少赔偿呢?《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的承保公司与机动车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机动车与事故相对方之间系事故侵权关系,保险公司与事故相对方之间本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如果机动车事发时办理了机动车三者险或强制险,则其事故相对方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诉请赔偿。同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不区分事故责任比例,只要赔偿数额处于保额以内,事故相对方的合理损失就可以全额获得赔偿。鉴于许某的车辆事发时办理了第三者责任险,且张某的损失处于保额内,故本案中张某的损失应由许某的保险公司替代许某全额负担,许某则因其已经依法办理了保险而不再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道交法》加重了机动车发生事故时的赔偿责任,但如果依法办理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将在机动车办理保险的额度内代替机动车直接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驾驶属于高度危险行业,司机朋友们为了降低行车风险,依法为自己的车辆办理保险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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