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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狗打架致人受伤 狗主人被判赔偿8万

日期:2016-03-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两狗打架致人受伤 狗主人被判赔偿8万

两位大妈公园遛狗,两条狗突然嘶咬起来,小狗主人拉架过程中被大狗撞倒在地致残,一审判决大狗主人判赔偿小狗主人各项损失8万余元。大狗主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判。

2014年7月,张女士与朱女士各自带着自己家的狗在石景山半月园公园遛弯,两只狗相遇后发生打斗,张女士上前拉架,在此过程中朱女士的大狗将张女士撞到在地。张女士报警,在警察的调解下, 双方达成一份《协议书》,约定经朱女士作为主要责任人担医药治疗费用70%,张女士自己承担治疗费30%。后张女士被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进行住院手术治疗。

张女士出院后,依据《协议书》向朱女士索要相关费用时被拒绝,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朱女士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

一审中,朱女士辩称,当天其陪张女士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没有事,而且当天其已经向张女士道歉,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协议书》的真实性,但朱女士主张签署该协议时没有看清楚,张女士主张因朱女士不履行,现在亦不认可该协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时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最终,综合本案案情,认定张女士承担30%的责任,朱女士承担本次事件的70%的责任,并判决朱女士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判决后朱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张女士遛狗时未尽到约束好所带狗的义务,自身具有全部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 。同时,双方在庭审中均不认可《协议书》,一审法院不应该参照该《协议书》做出责任划分。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均有过错,张女士的过错在于其为了避免自家的狗受伤,不当地采取拽拉他人家狗的方式试图将两条狗分开,最终受到伤害;朱女士的过错在于其作为动物的管理人本可以通过扽拉自家狗狗链的方式将两条狗分开,但其疏于行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最终导致他人损害的发生。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在本次事件中的行为方式、损害程度以及过错后,认定朱女士承担70%的责任,张女士自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且该认定与《协议书》中所确认的主次责任并不矛盾。最终,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朱女士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作者:丁少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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