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他人伪卡盗取存款的,发卡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卡被他人以复制伪卡方式盗取存款的,发卡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伪卡交易|异地支取
案情简介:2012年,陈某银行卡被他人持伪卡在境外取款并产生手续费共9900余元。
法院认为:①陈某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自愿合法,应有效。依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原则。故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中获取利润,应全面履行为储户保密义务,保护储蓄存款安全。不仅在操作流程上切实为储户保密,且应加强技术投入,在硬件上防止储户信息被他人窃取。②现银行未能有效防止陈某储蓄卡信息被他人窃取,导致陈某存款被他人持伪造储蓄卡非法支取,银行应承担返还被支取款项及相应手续费的违约责任。
实务要点: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卡被他人以复制伪卡方式盗取存款的,发卡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浙江温岭法院(2012)台温商初字第475号,见《陈辉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借记卡纠纷案——储户银行卡未离身却遭异地支取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林恩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3/89:224)。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