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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日期:2016-02-15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

(一)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婚姻家庭自其产生之时起便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任何人不论其性别、年龄和其他情形如何都是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得主体,都不可能置身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之外。婚姻家庭法的适用,涉及男女、老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既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又是重要的伦理关系。一定意义上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礼制、法制均以宗法伦理为基础。欧洲古代的许多国家是以基督教的教义为支柱的。在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本来完全一致,这在婚姻家庭法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许多规定都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

(三)其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都是定型化而不是选择性的。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受到严格的、多方面的限制。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出生、死亡、收养等)出现后,必然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后果是法律预先指明、依法发生的,当事人不得自行改变或通过约定加以改变。当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一些任意性规范,如法律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作不同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以协议处理离婚时的财产清算、离婚后子女的抚育问题等,为数不多,适用时也要符合婚姻家庭法的有关原则,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并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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