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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解除

债务数额经确认后,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应依法进行

日期:2016-02-12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113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务数额经确认后,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应依法进行

——债务人对已经确认的债务数额未在一年内提出异议,亦未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的,依法应认定其撤销权已消灭。

标签:撤销权|除斥期间|借款合同|债务数额

案情简介:2008年,热电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供暖协议。2011年6月9日,管委会职能部门经多次对账后以在往来账上签章方式确认管委会自2008年至2010年共欠热电公司88,007,830元款项。同年6月23日,管委会与热电公司签订协议再次确认往来账上记载的欠款数额属实,并进一步约定开发区管委会应支付热电公司1600万元的热源建设补贴款,两项合计欠款10,400.783万元。2012年5月,热电公司诉请偿还。管委会主张其与热电公司所签协议约定的欠款数额有误。

法院认为:①管委会主张其与热电公司所签协议约定的欠款数额有误,并提出了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数项抗辩事由。这些事由中,多属于在两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前已发生事项。就该部分事项,管委会职能部门与热电公司,经多次对账后已以在往来账上签章方式确认。嗣后,管委会与热电公司所签协议再次确认并进一步约定管委会应支付热电公司热源建设补贴款。 ②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开发区管委会在上述协议签订后至本案诉前超过一年时间里,既未对上述协议确定的债务数额提出异议,亦未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故开发区管委会现以两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之前已发生的事项为由,提出上述合同中所确认的债务数额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双方当事人对往来款项以协议方式确认,嗣后债务人在一年内未对债务数额提出异议,亦未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的,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应认定其撤销权消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6号“某管委会与某热电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见《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锦州蒙古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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