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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违约责任

旅游者单方解约,旅行社主张实际损失的,应举证

日期:2016-02-10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230次 [字体: ] 背景色:        

旅游者单方解约,旅行社主张实际损失的,应举证

——旅游者单方解约构成违约,旅行经营者主张实际损失的,对“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应进行举证。

标签:违约责任⊙证据规则⊙实际损失⊙域外证据

案情简介:2013年7月,陈某等一家三口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并交纳了旅游费用等5.5万余元。出行前一个月,因陈某工作原因,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旅行社以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为由,扣除2.5万余元,由此成讼。诉讼中,旅行社提供了国外地接社的相关“收费证明”、“取消政策”等证据,以证明实际损失,但上述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且部分证据无翻译件。

法院认为:①案涉旅游合同合法有效。陈某等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团,构成违约,依约应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②旅行社认为退团行为已导致其实际损失,关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举证责任在于旅行社,如举证不力,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综观旅行社证据材料,不论在证据效力和证据证明力上,还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上,均无法形成令人信服的证据优势:旅行社为其酒店费用损失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收费证明”、“取消政策”等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部分证据无翻译件,形式上明显存在瑕疵,难以证明旅行社实际发生了酒店费用的支出;旅行社虽辩称其扣除金额中还包括了已支付的签证费和保险费,但其未提供支付凭证,所提供的补强证据证明力较弱,亦未经公证、认证,难以印证损失已实际产生并属合理,且均未得到陈某等的认可。③旅行社作为从事旅游服务业务的专业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送签、办理保险、订房、交通等均由其安排,其在本案中应有能力提供实际损失的确凿证据,但旅行社却怠于举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判决旅行社退还陈某等扣除违约金2600余元之外的其他费用。

实务要点:旅游经营者主张旅游者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依约承担实际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如举证不力,则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4年12月19日判决“陈某与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见《陈明、徐炎芳、陈洁诉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04/222:43)。

点评:旅游者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是各国旅游立法的相同理念。旅游者行使法定的任意解除权,旅行社主张实际损失的,应言之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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