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可以作为强制执行依据的文书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正债权书。”其中未赋予公安部门的调解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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