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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赔偿协议

如何认定交通事故案对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

日期:2015-12-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阅读:18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键词 民事 交通事故 侵权之债 合同之债 协议效力

裁判要点

基于侵权之债的债法特征,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赔偿数额及范围予以约定,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对于协议的效力即应予以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案件索引

一审: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639号(2014年9月2日)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18时55分,被告王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荥阳市广武镇古广公路至清华忆江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双槐树村口处与同向推行三轮电动车的原告樊某和冯素平追尾相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3月14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4]第03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冯素平及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当天被送到荥阳市人民医院急诊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关节、左踝部损伤,支付门诊医疗费297.63元。2014年3月7日,原告支付门诊医疗费64.92元。2014年3月9日,原告支付停车费90元。2014年3月10日,原告支付车辆施救费300元。2014年3月17日,樊垚垚代表其母冯素平和原告樊某与被告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车损、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00元,一次性赔偿冯素平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在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支付樊垚垚其母冯素平的赔偿款6000元,樊垚垚当时为被告出具了收到被告现金6800元的收条一份,双方同时口头约定,原告的赔偿款800元回家后凭票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因被告未将赔偿款800元支付原告,又未付给樊垚垚,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荥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樊某赔偿款八百元。二、驳回原告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樊垚垚代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与原告的损失相当,协议内容公平合法,故该协议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原、被告签订协议当天,樊垚垚虽为被告出具其收到6800元的收条,但证人樊垚垚的证言、办案民警笔录、被告表哥的录音、本院调查被告及其母的笔录,均证明樊垚垚为被告出具6800元收条时,被告实际只付樊垚垚6000元,原告的赔偿款800元未付。且被告未提供樊垚垚打收条后其将原告赔偿款800元交付原告或樊垚垚的证据,故原告请求被告按协议支付赔偿款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释

现今,因交通事故侵权到法院起诉维权的人越来越多,有的是直接以侵权为由起诉,有的在协商后不按协议履行再起诉,这时,就涉及到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理由是,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性质来看,侵害方所负担的是一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而不取决于当事人个人意愿,既然法律对于赔偿范围及数额作出了明确规定,受害人又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依据侵权所实际造成的损害给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以衡平双方的利益关系。对于双方达成的协议,因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强制义务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有效。理由是,当事人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不可随意反悔,同时,当双方对侵权之债进行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性协议时,该债务便转化为合同之债,只要双方在达成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等可撤销、可变更情形以及无效情形,那么该协议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法理依据,现实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样,因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多种多样,具体情形也各不相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能一概肯定,也不能一概否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笔者认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受害人依据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其损失,当加害人不履行侵权债务时,受害人可以依据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国家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以协议(合同责任)排除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而由于双方的契约行为,原有之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转化为合同关系,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亦转化为合同之债。债务人(原有侵权关系中之加害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原关系中之受害人)即可追究对方之违约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着重审查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无效情形。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均应依协议履行。同时,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内容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看协议内容是否清楚、全面,探明当事人在签订赔偿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视情况决定协议的效力,及当事人起诉时的主张是否应当被支持。

综上,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与另一受害人冯素萍、被告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且该协议的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应当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有效。双方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原告在被告不履行协议时,只能以合同之债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支付800元的赔偿款。

作者:禹爽 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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