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发生于2011年8月7日的甲方将乙方打伤的民事赔偿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此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用,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 元。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联系。
三.甲方付清以上赔偿款项后,乙方不再就此问题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四.乙方今后出现任何身体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赔偿费用。
八.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九.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十.以上赔偿于 年 月 日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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