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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赔偿主体

机动车辆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损害赔偿义务人

日期:2012-01-12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43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二元控制论”,机动车辆被交给修理人后,车辆所有人已经停止机动车辆的运行,也不再享有运行收益,对车辆在维修期间是否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损害已经无法预见,因此对修理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而在车辆维修期间,修理人不但有义务修理好车辆,还有义务保管好交由其维修的车辆,保证被修车辆在修理期间的各种安全防范,因此,在维修期间,修理人运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修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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