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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赔偿主体

机动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损害赔偿义务人

日期:2012-01-12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24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旧机动车买卖中,常有原机动车所有人(登记车主)将车辆交付给买受人(实际车主)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相分离的情况。此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的确定曾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有争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物权法》相关理论,机动车的登记过户手续只是对机动车管理手段之一,与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完全一致。对于车辆这种动产的买卖,从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原机动车所有人交付后,买受人实际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是车辆运行的直接支配者和受益者。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实际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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