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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赔偿主体

机动车辆在保管、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损害赔偿义务人

日期:2012-01-12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23次 [字体: ] 背景色:        

依据保管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车辆交给保管人、质权人占有后,车辆已经停止运行,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自然不能对此期间他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保管人、质权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或者质物,未尽保管义务而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保管人、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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