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保管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车辆交给保管人、质权人占有后,车辆已经停止运行,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自然不能对此期间他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而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保管人、质权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或者质物,未尽保管义务而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由保管人、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