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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六一出游如何维护儿童安全

日期:2016-01-0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六一出游如何维护儿童安全?

今年的六一儿童节正好赶上端午节小假期,不少的父母想趁此机会带着孩子一起外出游玩,一方面缓解一下自己工作的压力另一方面又可以增进和孩子之间的感情。在此,房山法院的法官提示大家,带着孩子出游不同于成年人的旅游方式,有些事情需要格外注意:

爸爸去哪呀?——合适的景点

小瑶瑶的爸爸带她去动物园游玩。在参观猩猩馆时,小瑶瑶要给猩猩喂食,爸爸抱着小瑶瑶给猩猩喂东西,被猩猩咬伤手臂。 小瑶瑶父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他们认为动物园在管理上存有漏洞,没有及时对小瑶瑶的喂食行为给予制止,应承担赔偿责任。动物园方面在答辩状中提出,小瑶瑶的受伤是他们自身的原因造成,动物园方面不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动物园对大猩猩与游人之间用玻璃和铁隔栏进行隔离,而且在动物园门票上、各观赏景点均印刷或悬挂了提醒游客的警示语,尽到了应尽的警示义务。小瑶瑶受伤是因为家长未尽妥善照看之责、违反动物园的规定、放任危险的发生,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近年来,河马咬人、老虎咬人、狗熊伤人等事件频频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案中,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家长在与其出行的过程中应当尽到看管和教育之责,但是小瑶瑶的爸爸过分顺从孩子的意志不顾警示标语和护栏的隔离作用,让孩子对动物进行喂食造成孩子被动物咬伤,所以动物园方面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在带孩子出游的过程中有看护义务,除了照顾好孩子之外,在选择游玩景点的时候也应当根据孩子的年龄尽量选择踏青,采摘等危险性较小的项目。

马路上的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小杜和其妻子在广东某通讯公司上班, 2010年1月,两人带孩子去东莞某景区游玩,高某驾车经过某市场门口时,遇小杜骑电动车,车上搭乘妻子和儿子,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杜的儿子当场死亡,小杜和妻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高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违法搭载成年人以及学龄前儿童未使用安全座椅,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按70%责任比例赔付。最终保险公司支付杜某夫妇22万余元。

法官说法:这起案件中四岁幼儿的死亡是个意外也是必然。家长在带孩子出游时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本案中,小杜骑电动车出行没戴头盔,而且还违法搭载成年人以及学龄前儿童其本就有错误在先,其对悲剧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判决时法官也考虑了小杜夫妇的过错才作出上述判决。在此,法官也提示大家再带着孩子出游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抱着孩子坐在副驾驶上,最好能让孩子坐在安全座椅上,还要打开儿童锁及自动车窗锁,防止由于孩子好动的天性发生意外。除此之外,平时让孩子掌握一定的交通安全知识也是必要的。

诉讼中的技巧——选择合适的法律关系

为了陪孩子过六一儿童节,母亲带着小彤一起到某水上乐园游玩,由于还没到水滑梯的开放时间,小彤就在滑梯下玩水。另一个小朋友小强,却逆行爬上滑梯并滑下水中,正好踢到小彤,造成其肋骨骨折。小彤妈妈将小强和游乐园告上法庭。在审理中,小彤妈妈坚持认为游乐园没有尽到安全警示的职责,要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赔,并撤回了对小强的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彤与游乐园之间存在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公园虽然设立了警示标志,但在滑梯未开放时间见到有人进入场地未阻止本身存在疏忽。而小彤母亲未能看护好孩子使其进入未开放范围对事故发生也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游乐园赔偿小彤5万元。

法官说法: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责任竞合案件。小彤受到伤害后既可以找小强要求赔偿也可以找游乐园进行赔偿。如果起诉小强则属于侵权案件,如果起诉游乐园则属于违约责任。而小彤妈妈在考虑到孩子受伤后小强已经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综合考虑了游乐园和个人的赔偿能力后选择了以游乐园违反了安全义务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也是选择了赔偿能力更强的一方来承担责任,这样也较好的保护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在此,法官提示大家在意外发生后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选择合适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作者: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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