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就餐被误伤,受害人如何保护权益?
作者:王静
问:我朋友在餐馆就餐时,邻桌两男发生争执,争执时一男拿起桌上啤酒瓶向对方掷去,因对方躲闪,酒瓶恰好砸中我朋友头部。事后,其自费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请问,我朋友的医疗费可以向餐馆主张吗?
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得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你朋友在餐馆就餐,餐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承担保障顾客就餐安全的义务。您的朋友在就餐过程中,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发生人身损害,他可以向该直接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如果餐馆存在疏于保障义务的过错,您朋友可以请求餐馆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您朋友在起诉时确定该直接侵害人有困难,可以以餐馆为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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