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独自玩耍被撞伤 为事故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被判承担95%责任
孩子出事,家长也有责任
作者:孙启明 刘志敏
一名1岁多的幼童独自玩耍时被汽车撞伤。事发后,孩子在家长代理下起诉肇事司机及为事故车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损失。诉讼中,幼童家长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以及事发地有无管理责任成为争议焦点。日前,北辰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受伤幼童监护人承担5%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承担95%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4万余元。
2013年7月14日10时50分,本市武清区男青年张某驾驶一辆五菱牌小客车在一家木业厂院内起步行驶时,因没有提前发现在此处独自玩耍的1岁多幼童小鹏(化名),驾车将小鹏撞倒,造成小鹏颅脑损伤、枕骨骨折等多处伤情。事发后,张某及小鹏家长等人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并在送医途中报警,后张某驾车自行到交警队报案。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后,由于双方迟迟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小鹏家长代理孩子于2014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为肇事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0.6万元;张某赔偿保险限额外的其他经济损失;保留后续治疗及诉讼的权利。
庭审中,张某提出,对于此次事故,事发地某木业厂未尽到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原告小鹏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同样应对此事担责。被告保险公司则表示,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查明车辆周围情况,起步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是合法、正确的。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规定,同时投保上述两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仍有不足的,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考虑原告小鹏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监护责任,故其应自行承担5%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鹏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据承办法官介绍,诉讼中,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原告的合法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上。被告张某认为事故发生地某木业厂未尽到管理义务,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事故发生时,原告小鹏与其父母在木业厂宿舍内居住,事发地在厂房与宿舍之间的道路上。小鹏是未成年人,独自玩耍时发生交通事故,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故考虑实际情况判令其承担5%责任。而木业厂对小鹏没有管理义务,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关,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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