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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被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日期:2015-12-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网 阅读:558次 [字体: ] 背景色:        

李某故意杀人暨附带民事诉讼案

作者:王丽丽

关键词 保险公司诉讼地位 交强险 第三者商业险

参阅要点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保险公司可被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机动车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宋某

被告人:李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8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52597的东风牌货车行驶至京石高速赵辛店收费站进京方向出口处,因车辆通行费问题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开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杜家坎收费所收费员祝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驾车将在收费通道内的祝某某顶倒在地。倒车后,李某明知祝某某倒在其车前的收费通道内,仍驾车强行通过收费通道并逃离现场。被害人祝某某因被机动车撞击、碾压致创伤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作案后于当日16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李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签订了合同,为车牌号冀F52597的货车投保了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22 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了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 000元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决被告人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 494 524元;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在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八千零三十元五角。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某、宋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高刑终字第3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祝某、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由于原审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祝某、宋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作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经查,祝某、宋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卜雪英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祝某、宋某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及证据,依法对附带民事部分所作的判决适当,应予维持。

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保险公司是否可被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以及机动车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应予以赔付。

(一)保险公司可被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犯罪,不限于交通肇事罪,也包括以机动车作为作案工具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故本案应该适用该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里强调的是确定赔偿责任的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故保险公司应列为共同被告,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定赔偿责任,而该条并没有对商业三者险作出规定。

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不同,交强险更加强调基本保障功能,更重视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商业三者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分散因机动车运行所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而购买的保险,在功能上更加注重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风险的分散。商业三者险是基于保险法和商业合同确定是否要赔付,本案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款: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故,本案中,商业三者险不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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