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称邻家护栏成小偷捷径
家里进贼迁怒楼下邻居 起诉对方拆护栏 诉求一审被驳回
作者:孙启明 南宣
一居民家中被盗后迁怒楼下邻居,以邻居安装的护栏过大便于窃贼攀爬为由,起诉邻居拆除护栏并赔偿损失。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安装的护栏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原告也不能证明其家中被盗系被告搭建的护栏所致,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
林某与苏某是上下楼邻居,林某住在4楼,苏某住在3楼。苏某在房屋的阳台、主卧室和次卧室的窗户上分别安装了护栏。2013年10月16日凌晨,林某家中被盗。事发后,林某将责任归咎于邻居苏某,并提出,按原有房屋设计,住户阳台和楼道中窗户的间距很大,盗贼无法进入屋中行窃,但苏某为了扩大自己的空间,将阳台护栏搭得又高又宽,护栏的顶子直接搭在了林某的阳台墙面上,护栏顶距林某家窗户只有80厘米,侧面护栏则搭建到紧贴楼道窗户处。林某认为,窃贼正是借助苏某安装的超大防护栏攀爬进入其家中盗窃的,苏某家防护栏超出了安全范围,给其生活带来极大隐患。后经协商解决未果,林某于2014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苏某拆除防护栏并赔偿其因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4094元。
被告苏某在庭审中表示,原告林某无权要求他拆除护栏。苏某出于防盗考虑在7年前就安装了护栏,并没有给林某造成不便,林某现在提出拆除诉求已过诉讼时效。另外,林某家中被盗是其没锁好门窗造成的,不应由苏某担责。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查明,原告林某之妻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称,其房屋阳台窗户锁坏了,锁不上,小偷是从阳台窗户进入的。诉讼中,法院对现场进行了勘察,经测量,原、被告两家次卧室窗户间的距离是1.35米左右,被告安装在此处护栏的顶部位于四分之一处;被告安装在阳台的护栏顶部距离其阳台窗户9厘米左右。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被告安装的护栏或其他防护措施应保证不能侵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虽然被告安装的护栏搭建在两家窗户间或固定在原告的阳台上,但经现场勘察,被告安装的护栏紧靠自家窗沿,与原告家的窗户间距较大,并没有超出合理范围,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安装的护栏对原告没有造成妨碍,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护栏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根据公安机关的笔录记载,原告家中被盗系小偷从没有上锁的阳台窗户进入。如果原告阳台窗户锁上,小偷即便利用被告搭建的护栏也可能无法进入原告家中盗窃,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家中被盗系被告搭建的护栏所致,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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