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是私人将车辆登记在有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其名义进行运营,并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笔者认为确定被挂靠单位为赔偿人理由如下: 一方面被挂靠单位根据政策规定和挂靠合同从挂靠关系中收取管理费用,实际上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了部分运行利益。另一方面,就运行支配力而言,被挂靠单位对挂靠人享有选择权并具有防止事故发生的监督职责,从而实现对车辆的间接支配。但由于其对挂靠车辆并不具有直接控制权,不应成为单独的赔偿人。而应与车辆实际所有人共同承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