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与挂靠均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形式,但承包关系中,发包人投资取得车辆所有权,承包人通过上交承包费取得经营权。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表现得更为明显,承租人只享有车辆的临时使用权、支配权,使用期限一般比较短。根据“二元控制论”,车辆承包或租赁经营中发包方或出租方仍然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应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对于承包人或承租人,直接控制着车辆,通过车辆营运获取利润,更应认定为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