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金常宝劳动争议纠纷案
作者:刘伟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金常宝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2013年3月25日,北京市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密劳仲字[2013]第0282号裁决书,裁决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桥梁北京分公司)支付金常宝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5179.92元。裁决书同时载明,如不服该裁决,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铁桥梁北京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起诉人不承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差额5179.92元。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作出(2013)密民初字第02769号民事书认为:京密劳仲字[2013]第0282号裁决书所裁决的中铁桥梁北京分公司支付金常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差额5179.92元,未超过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涉案劳动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裁定:对中铁丰桥桥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裁判后,中铁桥梁北京分公司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1242号民事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本案中,京密劳仲字[2013]第0282号裁决书载明,如不服该裁决,应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铁桥梁北京分公司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妥,应予纠正。故裁定:撤销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276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劳动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是终局裁决的情况下,一般会在裁决书中予以写明“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裁决是非终局裁决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在裁决书中写明“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只是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的仲裁裁决即为这种情况,从文书的行文习惯以及语言表达的通常意义上理解,仲裁裁决书未载明终局裁决,未交代终局裁决情况下,当事人享有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只是载明“如不服该裁决,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认为,仲裁裁决书已确定为非终局裁决。
(二)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的立案审查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基层法院在立案阶段对于劳动仲裁是否为终局裁决才进行审查,具体审查标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实践中,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超过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以自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为由,要求适用撤销仲裁裁决的较长法定期限,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告知当事人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法院立案阶段对仲裁裁决类型进行审查的前提条件是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本案例反映出的因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案件当事人三方对仲裁裁决类型认识上的不一致如何协调问题,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理。这对于解决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和受理问题,防止出现法院受理上的混乱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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