査保信诉谢玉堂排除妨害纠纷案
作者:胡珊珊
关键词 审批手续 违章建筑
裁判要点
相邻关系纠纷中行政处理和民事救济出现交叉时的司法对待问题,具体到本案中,即为是否在司法阶段对违章建筑进行确认和处理。应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宜,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驳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2892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7月15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85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9月10日)
基本案情
查保信诉称:我与谢玉堂系同一院落的邻居。我在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11号院内有私房3间,谢玉堂在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11号院内承租公房2间。2012年5月,谢玉堂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将房屋进行扩建,并将平房改建为二层楼房。谢玉堂改建的房屋,严重影响了我一家的采光、通风,故要求法院判令拆除谢玉堂违章扩建的整体二层楼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谢玉堂辩称:我的房屋与查保信的房屋并不相邻,中间还有另外一户人家的房屋,我的房屋没有对查保信房屋的采光、通风等权利造成影响,故我不同意查保信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查保信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11号4号房屋(北房3间)所有权人。谢玉堂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11号7、8号房屋(东房2间)公房承租人。谢玉堂房屋位于查保信房屋东南侧(间隔距离为7米)。在查保信、谢玉堂的房屋之间有平房一间(案外人所有),该房屋与查保信、谢玉堂的房屋相邻。谢玉堂于2012年将房屋进行翻建,并搭建二层(高度为5.3米)。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89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查保信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查保信不服原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128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查保信称谢玉堂的房屋妨碍其房屋的采光与通风,但谢玉堂房屋与查保信房屋相隔甚远,且双方房屋之间另有案外人的一间平房,查保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谢玉堂的房屋对其合理的采光、通风需要造成影响,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案例注解
本案重点主要在于相邻关系纠纷中行政处理和民事救济出现交叉时的司法对待问题,具体到本案中,即为是否在司法阶段对违章建筑进行确认和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救济涵盖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理等各种法律手段,怎样取舍和选择也是本案审理思路的重点。
本案中谢玉堂所建房屋并未取得行政审批和许可,查保信将此作为诉讼理由之一,诉至法院要求谢玉堂将所建房屋拆除,一审法院并未就谢玉堂所建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认定,而是从本案案由即排除妨害的角度进行处理,由于谢玉堂所建房屋并未对查保信的通风、采光构成影响,因此没有支持查保信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处理方式,遂维持原审判决。
此类排除妨害纠纷的审理重心是确认该类涉案建筑是否对原告的采光通风等构成实质性妨害,而并不确认该类涉案建筑本身是否具备合法性。倘若涉案建筑对原告的采光、通风等相邻权利确实造成了妨害,则法院应判决拆除此类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涉案建筑;倘若并未造成妨害,如本案一样,则应对原告的请求予以驳回。即便是不动产人或承租人的建房行为超过许可范围,由于不动产人或承租人的行为未经行政审核,应以行政决定先行处理为宜,以充分发挥行政处理手段在效率和专业上的优势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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