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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后不涨工资 劳动者索要差额

日期:2015-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378次 [字体: ] 背景色:        

转正后不涨工资 劳动者索要差额

作者:曾巧艺

转正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涨工资,原公司总经理周某向公司索要工资差额获劳动仲裁裁决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10月27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件。

周先生于2014年1月入职佩尔优公司,担任项目管理中心总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5日,其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佩尔优公司诉称,因试用期满后该公司不认可周先生的工作能力,故与其协商薪酬仍保持试用期水平,周先生当时也表示认可。事实上,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公司也是按照30000元的标准给周先生发的工资,因此不同意支付工资差额共计3.4万余元。另外,公司亦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共计3.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佩尔优公司虽主张双方就工资标准问题以及解除合同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但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判决驳回了佩尔优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支付周先生的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判决后,佩尔优公司提起上诉。10月27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佩尔优公司员工以及周先生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二审中,审判长归纳了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是多少以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周先生及佩尔优公司围绕上述焦点展开争论。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佩尔优公司认为,双方已就工资30000元达成了一致意见。庭审中,佩尔优公司还出示了一份证据,是其公司平台的一个截图,用以证明该公司的制度规定如果员工对其薪酬有异议,可以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起申诉。但周先生从未提起过申诉,且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公司一直以30000元向其发放工资。而周先生则表示其并不了解这一制度。对于转正后的工资问题,周先生提供了佩尔优公司出具的一份《聘用通知书》,其中载明试用期工资为税前RMB30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RMB税前37000元/月。对于公司所说的一直发30000元的问题,其也曾咨询过公司,公司的答复是要调整薪资体系。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佩尔优公司则称,其曾向周先生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未违法解除合同。但周先生则提出,公司私自解除合同并未与其协商,而且自己在收到通知书的当下即拒绝签收,公司也把通知书收回了。因此,佩尔优公司应该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责任。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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