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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违约责任

贷款人买房后突发脑淤血 银行起诉植物人还房贷

日期:2015-11-04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网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贷款人买房后突发脑淤血 辩称不还款不是主观原因不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偿还本金

贷款买房的杨先生在还贷期间突发脑淤血变成了植物人,有20个月未能偿还贷款,某银行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贷款并解除贷款合同。记者今日获悉,大兴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请。

某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起诉称,杨先生为购买丰台区紫芳园一单元房,于2008年12月2日与开发区支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杨先生申请借款89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贷款担保方式为杨先生以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约定开发区支行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依法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

合同签订后,开发区支行如约放款,杨先生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自2010年8月,杨先生累计逾期还款达20余次,故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杨先生清偿借款本金62万余元、利息4万等,同时判令开发区支行有权对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杨先生的代理人辩称,杨先生确实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况。但杨先生已被丰台法院民事判决书宣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在不排除有可能恢复行为能力,杨先生不能还款不是主观原因,是意外事件,是客观原因所致,所以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查明,在2012年1月8日,杨先生因突发脑淤血昏迷,经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于2012年4月13日诊断为“植物状态”,2012年5月15日,丰台法院宣告杨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杨先生称其已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还款不是主观原因,而是意外事件,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该要求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贷款合同,杨先生偿还银行62万余元本金以及利息和罚息5万余元。如不能偿还,银行有权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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