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
作者: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曹晓辉
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对于单一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还是财产损害赔偿,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有较为准确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而对于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问题,相对于单一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而言,是更为复杂、多变的。对于这种赔偿数额如何在各个不同原因的主体间进行分配,确定量化的计算方法,更为困难和复杂。例如,在混合过错中,依照过失相抵原则,如何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受害人怎样承担应由自己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害的那一部分损失数额,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种赔偿数额计算的不准确,就不能更好的发挥制裁民事违法,救济受害人权利损害的侵权行为法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确定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同等责任必须明确,就是确定具体的赔偿份额,也应该准确;赔偿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虽然都是在赔偿的“幅度”以内,但因缺乏可行的量化计算,因而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平息纠纷。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对审判实践有所帮助。
一、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定义和类型
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就是在侵权行为中,造成一个和数个损害结果,不是由于一个原因所致,而是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因所致,这种原因,可以是当事人的行为,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还可以是其他原因甚至是自然的原因;当这些原因相互结合,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由单一的行为人或者其他人承担,而应当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或者具有原因力的主体承担。
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共同侵权行为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加害人所实施的行为,虽然被作为一个行为来看待,但是,共同加害人毕竟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个人,每一个人在共同侵权时,其过错和行为的原因力都可能是不一样的,每一个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居其固有的作用力。尽管他们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各个共同加害人还是要有自己的相对性的责任份额,而不是绝对的由其中一个加害人永远承担。所谓一个和数个共同加害人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以后,对其他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加害人享有追偿权 ,实际上就是按照赔偿责任份额令其承担自己所应承担的那一份赔偿份额。
2、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准共同侵权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对于损害结果的形成,本来只有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并不是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实际的原因力;但是,在法律上,对共同危险行为是作为共同行为看待的,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都视为有因果关系,都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因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共同危险行为人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也要确定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份额,也存在对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份额进行计算问题。
3、无过错联系的数人致害。
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害,指数人在行为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无过错联系的数人致害,不是共同侵权行为,各个加害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各个就自己的行为所发生的原因力,各个承担按份的赔偿责任。
4、过失相抵的行为
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受害人与加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原因力,其必然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公正的分担赔偿责任。这是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最为典型的类型。
5、加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具原因力。
在侵权行为的发生过程中,第三人的行为也加入其中,并构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该第三人也要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这也是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一种类型。
二、决定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分割赔偿责任份额的各种因素。
在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个主体的赔偿责任,就是在各个主体之间按照构成侵权赔偿各种因素分割赔偿份额,将一个整体的赔偿数额,公平的分配给该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每一个主体来承担。在确定每一个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时候,必须考虑的因素就是两个,一是主观过错,二是原因力。依据这两个因素,就可以准确的计算出每一个侵权法律关系主体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一)过错比较
过错比较是指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决定这种侵权行为的不同主体间赔偿责任分割的第一的决定因素。更准确地说,过错比较是在受害人、加害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在对造成的损害都存在过错的时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各方的赔偿数额。
过错比较的方法是,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一定的比例,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例如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如果是同等责任,按照比例,在当事人之间平均分割赔偿责任份额。如果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则应当承担51%以上的民事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则应当承担49%以下的赔偿份额。在其他责任主体有过错的时候,参照以上的办法,确定各方的赔偿份额。
(二)原因力比较
在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方赔偿责任时,过错程度的比较是第一位的决定因素。第二位的决定因素,就是原因力。
原因力之所以在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责任份额确定上是第二位的因素,是因为原因力对于赔偿份额的确定具有相对性。虽然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中是必要要件,具有绝对的意义,不具备之,就不能构成侵权责任。但是在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中,确定各个主体的赔偿份额的主要因素,是过错程度的轻重;而原因力的大小尽管也影响着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但要受过错程度因素的约束和制约。
三、具体的赔偿数额计算
(一)过错程度的确定
确定过错程度的标准,一般根据各方当事人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除了故意以外,根据这一标准,首先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注意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损害发生时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而该当事人不仅没有履行此种特殊的注意义务,而且连一般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其过失就比一般过失严重。如果各方当事人并不负有特殊的注意义务,就应按照“合理人”的标准衡量双方的行为,把双方的行为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进行比较,以决定双方的过失和过失程度。如果行为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标准相距较远,则过失较重;相距较近,则过失较轻。因而,过错的等级及其轻重关系是: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就是采用的这种方法来衡量当事人的过错轻重,因为只有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标准来决定过失的轻重,才客观、公正,可以适用于一切案件,成为通用的标准。由于过错程度是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赔偿责任份额确定的最主要因素,也由于在一般的这种案件中,过错程度是普遍存在的因素,因而,在确定多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的时候,进行过错比较是最重要、最基础的一环。
(二)赔偿责任份额的具体计算
1、过失相抵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
在过失相抵的场合,确定赔偿责任份额,首先应当确定过错程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比例。其次,按照原因力比较的要求,进行“微调”。在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等时,如果行为的原因力亦相当,则应确定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原因力不相等,则应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份额进行调整,以原因力的比例确定责任份额。
2、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份额计算
确定共同侵权行为的相对性赔偿责任份额,首先,也应当依照各个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连带责任中的赔偿责任份额。将赔偿责任确定为100%,然后按照共同加害人的人数和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应当承担的适当份额。如果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相等,则平均分配份额;如果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不相等,则按比例确定之。其次,按照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对各自的责任份额进行调整。如果各个共同加害人行为的原因力与其过错程度相当,则以此确定赔偿责任份额即可;如果各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的原因力与其各自的过错程度不相当,则依原因力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其计算公式为:共同加害人赔偿责任份额=(该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该加害人行为原因力)/2。例如,五个共同加害人过错程度相当,依过错程度,每人应当承担20%的责任份额,但是为首的一个共同加害人的原因力占整个原因的60%,则其应当承担40%的份额,其他四名共同加害人共同承担其余的60%的份额,每人的份额是15%。当然,这是在连带责任的基础上的份额,而不是按份责任的份额。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当,致害的概率相等,因此他们的相对性赔偿责任份额是均等的,不应当在份额上有差别。
在无过错联系的数人致害中,由于是按份责任,因而应当按照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来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份额。这种赔偿责任份额,是绝对的份额,不得由于某些加害人无支付能力而责令其他加害人为其承担他所应当承担的份额。这种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先比照共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份额计算中确定过错程度的方法计算,确定过错程度所决定的份额;然后,再依原因力的比较,进行赔偿份额的调整,最后决定每一个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份额。
3、加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亦为损害原因的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问题。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以外,第三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亦具原因力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应由第三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一方有过错,第三人亦有过错,应当由第三任何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份额的计算,参照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各自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具有原因力,则应依据实际情况处理:其一,如果有过错的第三人与受害人有密切关系时,如受害人在被伤害以后,受害人之妻怠于治疗,致受害人死亡,这时,当事人的过错与受害人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原因力,与受害人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因而,第三人的过错可以视为受害人的过错,仍按照混合过错的处理原则办理,实行过失相抵,只是将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加到一起,计算赔偿责任份额;其二,如果有过错的第三人与加害人一方有密切关系,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则按照共同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处理原则处理;其三,如果有过错的第三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和原因力,加害人和受害人亦有过错和原因力,这时,应当将赔偿责任份额分成相应的三份,计算方法与其他的赔偿责任份额的计算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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