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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动物致害

关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日期:2012-02-14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963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动物园的动物伤人案的情况介绍
目前,全国动物园伤人事件也不少,有些是由于动物园的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而有些是因游客的过失,如擅自跨越栏杆投喂食物、戏弄动物、与动物拍照等过度骚扰行为造成的。例如:
事件一:2007年2月22下午,在昆明动物园内,一个小孩高兴地站在老虎后面等待照相。可是当相机闪光灯一闪,躺在桌子上的老虎突然欠起身一回头死死咬住了小孩子的头部……随后,五个驯兽员拿着木棍、板凳不停向老虎砸去,一分钟以后老虎终于松开嘴巴。小孩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调解动物园赔偿了34万。
事件二:2007年2月,武汉动物园大象馆外的草坪上,两头体态庞大的非洲象引来众多游客围观。因草坪四周有铁栏杆围着,还挖了一人多深的防护沟,一些游客认为十分安全,遂拿着石块、泥土、塑料瓶等扔向大象。开始,两头大象没有在意,仍在用长鼻子卷草吃。后来,有几个石块砸中一头公象,只见它突然暴躁起来,大声朝人群怒吼,可游客不为所动,还在向它扔东西。这时大象因不堪游客频繁“袭击”,竟用鼻子从地上卷起一块拳头大小的石头,朝人群扔去,石头正中一名被抱在父亲怀中的小女孩头部,小女孩顿时血流满面,众人吓得四散而逃。
事件三:1999年11月17日,在上海野生动物园,许某驾车前往救助抛锚的另一辆车。当车进人东北虎区时,因前方有一车辆停留挡住去路,许某下车催促其继续行进,随即遭到老虎袭击而死亡。经法院调解,动物园一次性给付死者30万元。
事件四:2005年7月17日,张某在海洋世界潜水时,被一条3米多长的鲨鱼咬伤。张某认为自己拥有PADI和2年潜水经验,此番被袭自己无任何过错,而是海洋馆未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三个潜水游客只有两个教练陪同,并未像其网站上承诺的“一对一”,并且在游客潜水时有工作人员正在喂食鳖鱼。而海洋馆则认为张某被袭是由于其擅自脱离潜水队伍及教练,还反复强调张某的受伤是因为与鲨鱼“相撞”而非鳖鱼咬人。
事件五:2001年9月8日上午,四岁小男孩被邻居带到杭州市动物园看大猩猩,小孩出于好奇给猩猩喂食,结果猩猩从铁栅栏处伸出手臂抓住小孩的右手臂往馆舍里拖、咬伤其右手臂。法院认为,猩猩馆舍的观赏区域防护措施得当,而且,公园在出售的动物园门票上、各观赏景点及事发的猩猩馆舍处均印刷或悬挂了提醒游客的警示语,即“请勿跨越栏杆、投喂食物和戏弄动物、防止发生意外”。动物园内各分散处还悬挂有“爱护动物请勿投食”、“管好孩子注意安全”等警示语。尽到了应尽的警示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责任应由游客自负,动物园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动物专家介绍,一般动物在三种情况下的攻击性特别强:一是已成年正值发情期的时候;二是面临环境的改变;三是当它感觉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比如,人出现在距离动物50米开外,动物可能选择转身就跑,但当人距离动物只有5米的时候,动物就感到受到致命威胁了,没有退路了,动物就会毫不犹豫地冲上来攻击你,其实这也是动物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
二、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有的认为,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动物园应承担比较严格的责任,原因在于:一是既然动物园收取了门票,就有义务承担更重的责任。无论在建设规模上,还是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都应该比一般动物饲养人的要求高。有的认为,法律不能对动物园的要求太低。一般动物园年游客接待量五百余万人次,学龄前儿童占15%~20%,因此,从保护儿童的角度考虑,应当加重动物园的责任。有人提出,被侵权人的伤害,有些时候是因为自己不遵守动物园的规定,无视警示牌、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擅自挑逗动物造成的,如果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责任的,应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有人提出,可以通过保险机制解决赔偿问题。据了解,现在动物园的门票里多没有包含保险费,游客可以在门票之外另买2元的保险费,保额为8万元,这完全是游客的自愿购买行为。
本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可以说该尽的管理职责已经做得很好了,那么动物园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野生动物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关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草案曾在2002年一审稿中对野生动物致害问题进行过规定,即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但管理单位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草案征求意见中,对此意见分歧较大。
有人提出,随着生态环境极大改善,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强,已绝迹多年的野生动物又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但随之而来的是,华南虎经常跳入村民的猪圈、羊圈里,吃掉猪,衔走大山羊;野鹿成群出没,黑熊、野猪、称猴等破坏庄稼;羚牛、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珍稀动物也不断发生伤人毁物事件,农牧民防不胜防。野生动物频频伤人毁物,给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留下“剪不断、理还乱”的后事。相关人士呼吁建立野生动物补偿机制,否则,农牧民会“谈保护色变”,从而影响了保护动物的积极性。有人提出,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从科学研究的角度、从保护物种多样性的角度都是很有必要的。然而,那些具有很强的攻击性的动物,在保护它们的同时,也会造成很多安全隐患。因此,野生动物伤害人身及损毁财产的,国家虽然不是侵权人,但要承担起赔偿或者补偿的责任。有人建议删去该条,由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实践中很多地方性法规对此也都有规定。如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有得到政府医疗救治的权利。办法还规定,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抢救。经抢救后需继续治疗或住院治疗的,应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销。同时规定,人身伤害医疗救治费和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救治费和损害补偿费省级财政负担8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10%;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家畜损害的,损害补偿费省级财政负担20%,设区市、县级财政各负担40%。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实践中对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已经有了相关的救济措施。因此,侵权责任法对野生动物致害问题就没有再作专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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