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评估的程序应当规范
作者:新安县法院:邵春阳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费用评估的程序现在不尽规范。主要存在评估资格不明确、评估方法不恰当、有关单位不配合等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1986年12月31日法(司)发<1986>34号,下称《通知》)的规定,“法院法医技术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委托单位提出的下列项目进行检验、鉴定:1.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检查鉴定。包括损伤、精神状态、生理状态、“亲子关系”等。2.对处决的罪犯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对死因不清需再次剖验的尸体进行复核鉴定。3.对案卷中有关物证、书证、毒物、痕迹进行检验鉴定和复核鉴定。4.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其他有关法医学的检材进行检验鉴定。”
《通知》中没有规定法医可以对医疗费用进行评估。但现在大部分法院对医疗费用的评估,都是由法医进行的,没有对外委托进行。结论书上,无法对鉴定人员的资格进行表述。出庭接受质询时,鉴定人员也无法回答其资格问题。
鉴定方法上,一般是法医到相关的医疗单位咨询一下医生(或进入鉴定人名册的专家),医生根据自己日常工作中的经验,给出一个费用的大致数额。之后法医根据医生的意见,作出结论。这个费用数额不客观、不准确。有的医生接受了法院的咨询,但是不愿出具书面的东西。鉴定人员就根据医生的咨询意见,制作一个追记笔录,然后作出鉴定结论。个别鉴定人员简单得连一个追记笔录也不制作。随意性很大。有的医生不愿接受法院的咨询,或者托辞让法院工作人员到医务科联系。但是,医务科同样不愿接受法院的咨询。评估工作就无法进行。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
一、制定规定,明确医疗费用的评估应当委托有关医院或单位进行。
二、上级法院会同卫生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三、规范评估的程序。医疗费用的评估,首先应当由专家或者医生提出常规的治疗方案,确定所需治疗时间、陪护人数,说明特别事项。然后由医院的财务部门作出详细的费用预算,如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陪护费等的数额。并应当说明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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