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何日才能“突出重围”?
作者:洛阳市涧西区法院 刘佩华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了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一方面患者认为医患之间实力不对等,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暴力袭医、职业医闹事件屡见报端,医院、医生认为“好人难当”。医患纠纷的症结何在?破解医患纠纷路在何方?笔者对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4年以来审结的86起医患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当前医患纠纷案件的特点
“两低一高一长”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的显著特点。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医患纠纷多涉及人身伤亡,诉讼标的大,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严重,案件调解、撤诉率较低。该院2004年审结医患纠纷案件33起,调解、撤诉结案的5起,占16.5%。2005年审结24起,调解、撤诉3起,占12.5%。2006年审结29起,调解、撤诉5起,占17.2%。三年来调解、撤诉率平均在16%左右。与“两低”密切相关的是“一高”---高上诉率。三年来审结的86起案件中,上诉案件60起,约占70 %。
周期长也医患纠纷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医患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法官对相关责任认定难以做出直观的专业判断,不得不借助各类鉴定。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需要鉴定和当事人要求的鉴定项目众多,同时又常常存在后一鉴定进行与否以前一鉴定结论作为前提的情形,耗费大量时间。一般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都在一年左右。该院2004年以来一审审结的案件,结案周期在一年以上的9起,占10.47%;结案周期在6-12个月的40起,占46.51%;结案周期在6个月以内的37起,仅占43.02%。
医患纠纷案件审理“四大难”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与医患纠纷审理中法律适用难、责任认定难、鉴定采信难、矛盾化解难“四大难”密切相关。
1、法律适用难。我国现阶段医疗侵权赔偿实行“双轨制”,即医疗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般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这两个重要的司法依据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上标准多有不同。由于法律规定不统一,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规各执一词,使案件调解难度增大。同时,不同法官也会因认识问题的角度和水平不同而使用不同的规定,导致就相同或类似的问题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从某种程度上也引发了高上诉率。
2、鉴定采信难。医疗活动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性活动,一般情况下,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判断往往需要以医学判断特别是医学鉴定作为依据。但由于多种原因,鉴定采信问题正逐渐成为制约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原因。作为事故鉴定主体的医学会,其鉴定人员多为从本地区各大医院中临时抽取的知名医生,在对同行的医疗行为进行判断时,其公正性难免受到影响和质疑。基于医患纠纷高度专业化的特点,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对查清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对鉴定人人身安全保障、出庭费用、出庭义务等的规定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鉴定人员出庭多有顾虑,出庭率普遍较低,造成法院在鉴定结论采信上“左右为难”,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该院审结的86起医患纠纷案件中,有百余份鉴定结论作为被作为依据使用,但只有8起案件鉴定人员出庭,出庭率不足10%。同时,由于目前缺乏对鉴定效力层级的法律界定,当不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项目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对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进行评估,导致人民法院面对几份不同的鉴定结论难以取舍。
3、责任认定难。医疗事故的产生多属多因一果,有的为多个医疗机构共同造成损害,有的属当事人与医疗机构的混合过错,在具体的审理中法官难以确定各医疗机构之间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有些鉴定虽有结论,但模棱两可,不能明确说明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些同一问题的多份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法官认定责任困难重重。对在实践中常见的医疗机构事后涂改病历造成无法进行鉴定的行为,其与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可推定为存在医疗过错?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常感难以作出判决。
4、矛盾化解难。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人民法院受理的医患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对立情绪更为激烈。患者一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动辄数万甚至数十万,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的切身利益很难作出让步。同时,以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医疗鉴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当事人难以对这种不确定的公正性服判息诉,不仅法官普遍感到难以“案结事了”,甚至引发了新的司法不信任。
对策和建议
1、建议就医患类纠纷专门立法。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实体处理和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在立法内容上,应将医疗损害作为调整对象,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过失、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归责原则、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据制度、鉴定制度、赔偿标准以及诉讼时效等内容,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
2、规范医疗纠纷鉴定。一要成立非营利性、公益性的鉴定机构,建立职业化鉴定人队伍,维护鉴定机构的中立、独立地位。二要形成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的格局,避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三要依法规范鉴定人员的从业行为,明确鉴定机构的责任及其后果,完善对鉴定人员的惩戒制度,提高鉴定人员出庭率。四要建立与医疗机构级别相应的鉴定结论层级规则,解决鉴定结论冲突问题。
3、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议采取集中审理的方法,指定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法院对医患纠纷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减少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在诉讼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引入医学专家,并选任医务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同时,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法制宣传,使医患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引导双方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4、建立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一方面要继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理顺医疗管理体制,引导和鼓励医生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使保险机构为医疗风险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努力寻求医患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减少成诉的纠纷数量。如在医院内部设立纠纷调处机构,成立独立于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处机构等,畅通维权渠道,加强医患沟通,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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