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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

日期:2015-04-08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1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

作者:宜阳县人民法院 王中亮

当前的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面临着诉讼时间长,审判效率低下,当事人负担沉重等诸多问题。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在此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建立医疗纠纷立案预登记制度

在当事人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后,法院立案受理前,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立案预登记后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法庭或相关机构进行法院委托下的调解,调解不成再由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这样可以达到诉讼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并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价值取向,让百姓满意。预立案和委托调解不收费,预立案的同时,已经表明当事人向法院主张了权利,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换句话说,不影响当事人日后再打官司维权。委托调解的结果调解结果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经公证或法院确认后,要是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和调解协议法院不予确认。这样避免了当事人一时的诉讼冲动,也降低了诉讼成本、缩短调解时间、保护了当事人、降低双方对抗,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吸收医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

法院可选任一批具高级职称的医学专家、护理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这样医学专家与法官专业知识互补,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官不懂医、医学专家不懂法的缺陷。另外,法院可根据查清的事实,请医学专家陪审员提出书面的论证意见,作为审判的参考,确实不需要鉴定就可以解决的纠纷,可以不进行鉴定。这样既可避免鉴定的重复进行,也可弥补法官医学知识不足的局限性。

三、减少不必要的鉴定,缩短医疗纠纷的诉讼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下发《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两种,并根据诉由的不同分别采取两种鉴定方式和不同的赔偿依据。基于对此规定的不同理解,当事人一方(多为患方)为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力图在鉴定机构、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对本方有利的选择,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二元化现象。医疗纠纷诉讼的二元化处理,不但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使得医疗纠纷诉讼人为地复杂化,旷日持久不能解决。而且有可能导致同样的损害得到的赔偿完全不一致。因此笔者认为医疗纠纷诉讼的二元化现象急需得到纠正,取消不必要的医疗事故鉴定,减少鉴定次数,降低鉴定费用,缩短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四、整合资源,设立医疗纠纷审判庭

近年来,医院的医患纠纷呈上升状态,法院如果能成立一个医疗纠纷专门审判庭,就能更专业地审理医患纠纷。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如果在县级基层法院设立医事专业审判庭,人才还不足,短时间还不能解决,但以设区的市为单位选拔医法综合人才,组建医疗纠纷审判庭,并逐步建立县市区中心审判庭还是有可行性的。

五、培养医法综合型人才

从近年来法院审理涉医案件的情况看,医院面临的医疗纠纷和法律问题进一步增加,对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愈加迫切。要从根本上解决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涉医法律问题,需要有一大批既懂医又懂法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来研究医学法学的理论问题、立法问题和法的适用问题,要有一大批既懂医又懂法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来为维护医院、患者的正当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司法、卫生部门也需要充实一大批既懂医又懂法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究其实质,就是要解决法律人才专业化的问题,要求我们的高教机构培养一大批医学法学专业的专门化人才。

目前,医疗纠纷的发生日益增多,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难度也越来越大,这不仅给法院造成办案压力,更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容易引起当事人不满情绪,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这迫切要求我们加快医疗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改革步伐,尽快完善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只有解决机制完善了,才能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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