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手术单上家属签名审查不严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作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彭振华
在医院实施抢救或手术前,均要求患者或者陪护的家属签名同意。但往往情形比较紧迫,在场的家属有人签名就行,医生和医务人员并未认真审查是否具有家属身份(祖父母、配偶及子女)、是否本人签名。一旦病人或家属认为治疗效果欠佳,就迁怒于医院伪造病人家属签名,并走上法庭对簿公堂。医院对手术单上家属签名审查不严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成为医学与司法的另类风险和难题。
医院在救死扶伤过程中,法律规定的医疗过错主要有未尽到说明义务的过错、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以及其他违法医疗法规造成损害的过错。
关于病人及家属签名的重要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手术必须由病人或家属签名方可进行。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这也说明病人或家属签名的灵活性,因为生命高于一切,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
术前谈话记录和同意书到底有多大的法律效力?是否常人一向理解的“生死挈”?目前尚无任何单位和部门负责任的规范说法,包括法律在内也没有明确。但是,术前谈话和记录等既然是一项医疗惯例和规章制度,应该对医患双方都有约束力。无论在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的案件中,都应该将此作为重要的依据来考虑。当然,这个依据并不是推卸医院事故责任的依据,医院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是过错。谈话签字内容仅仅是证据的一部分,关键还是看医生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有过错,即所出现的医疗损害结果是否由于医生的过错所造成。如果经过医疗鉴定和其他权威部门确定损害是因医生过错所造成,那么医院就应该负此法律责任。这已经为法院的生效判例所印证。
医院对手术单上家属签名审查不严,如果没有损害结果发生,在当前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作为工作瑕疵应予纠改,但无须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如果医生故意伪造家属签名,又造成医疗损害,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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