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相邻纠纷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浅析

日期:2015-04-0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249次 [字体: ] 背景色:        

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浅析

近年来,农村相邻关系案件激增,因此,迫切需要对相邻关系案件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追溯其根源,剖析产生原因,总结经验,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为法院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一些参考。首先,对相邻权要有明确的认识,正因为相邻权作为一种现实的权利存在,才能在权利义务的基础之上谈论相邻关系。

一、相邻权的性质界定及类型

(一) 对相邻权性质的界定

相邻权作为相毗邻不动产所有权上之救济权,仅在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正常行使受到来自相毗邻的不动产限制或妨碍时,方启动以回复对不动产的正常支配。因此,相邻权本身不存在被侵害的问题。在相邻关系纠纷中,被侵害的并不是相邻权,而是相邻权所要救济的原权——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对相邻权的侵害,一般并不称之为侵害相邻权,而是直接称之为对所有权或者对不动产的占有权利的侵害。”

(二) 相邻权的类型

相邻权的具体内容取决于相邻关系的类型,不同类型的相邻关系,相邻权的具体内容亦有所不同。常见的相邻关系的类型包括:1、土地相邻关系:相邻各方于“必要限度内”须容忍邻人在其土地之上通行、设置管线及临时占用,不得阻止和妨碍。否则,邻人得请求排除妨碍。2、水流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在共同使用同一自然水流时,应遵从其自然形成的流向,不得擅自改变流向或堵截水流。否则,他方得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须容忍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经由其土地排水,不得妨碍。否则,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得请求排除妨碍。3、环境相邻关系:相邻各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防致害邻人;相邻各方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地基、水井等,不得动摇邻人的地基,损害邻人的建筑物;相邻各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腐朽物、有毒物、恶臭物、垃圾等,应与邻人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采取防污措施,以免污染邻人;相邻各方不得制造噪音、震动妨害邻人,否则,邻人得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4、建筑物相邻关系:相邻各方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应与邻人的房屋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妨碍邻人的通风和采光。对于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内历史形成的通道,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堵塞。否则,邻人得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修建房屋应尽量避免房檐滴水致害邻人,否则,邻人得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5、施工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之情况,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建造建筑物,亦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6、有害物排放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二、相邻关系纠纷的种类

相邻关系较普遍的几种类型如下:

1、因流水、用水、排水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在相邻流水、排水关系中,相邻方应当按照水的自然流向合理利用水源,正当排除水患。流水与排水一方未征得相邻他方的同意,任意改变自然流向,控制水源或排除水患而损害他方的利益。水源上游和高地的邻人,擅自截流影响下游和低地的邻人使用。水涝成患或污水排放已经形成自然渠道的,下游或低地邻人擅自筑坝堵截,不允许上游或高地流水通过自己使用的土地。

2、因使用邻地、通道、道路等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因使用邻地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往往是因相邻一方的房屋或土地,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而处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或土地的包围之中,非通过相邻他方的通道、土地而不能通行,他方不允许通行。因某项施工必须使用相邻他方的土地,该相邻人不允许通行和使用。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道路,使用人任意堵塞、设置障碍,妨碍邻人的正常通行或使用。

3、因采光(遮阴)通风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相邻一方在建筑房屋和其他设施时,因建筑不当给相邻他方的采光和通风造成妨碍和损害。

4、另外在农村相邻关系纠纷中,因有特殊性,还有如下类型:(1)是由于农村地面淌水(散水)多数是通过沟、渠来完成的,相邻一方为了自己方便,未能考虑到另一方,往往为截水、排水而引起纠纷;(2)是由于农民在将过去的平房翻建过程中,没有统一的规划,甚至超出房屋主管部门的许可范围搭建违章建筑,占用了邻居的公用通道,影响另一方通行,从而引起通行、通道纠纷;(3)是由于农村建房,大多数没有标准图纸和规划,为建房的高度和房与房之间的间距发生矛盾,从而引起相邻间的通风、采光纠纷;四是由于相邻间屋前屋后没有明确的界址,杂物的堆放随意性很大,影响相邻间的关系,从而引起公用地堆放物纠纷。

三、农村相邻关系纠纷的预防对策

(一)产生直接原因和审理难点

经调查研究发现,诱发相邻关系频繁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危旧房屋的翻建、原有房屋的扩建、自建房屋的改建等情形。从侵犯相邻关系人权利的途径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房屋相邻用户的直接侵权,即用户因自发的改扩建行为,影响了房屋相邻关系人的通行、日照、通风、视界、环保卫生等生产生活方面的现实需要,以及生活隐私的安全需求等。二是因房屋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许可部门的不当规划许可产生的间接侵权,即房屋相邻关系人基于规划许可等行政部门的建房许可、生产许可,营业许可等有关建房和生产、生活用途方面的行政许可行为,获取了一定的翻建、改扩建房屋权限,在实施上述行为中直接影响到相邻方的相关权利。该类间接侵权如果处理不当,比房屋相邻关系相对人的直接侵权危害更大。
该类案件存在以下审理难点:1、当事人之间积怨较深,矛盾难以调和,但从邻里关系、道德等善良民俗的角度着手调解成功率较高。村民之间会因为一时气愤和“争口气”,发生矛盾,但谁也不会去触及善良风俗,不会去承担乡亲舆论的巨大压力,比如老人要有所养,兄弟之间要和谐相处,亲戚之间要懂得忍让等等;2、法律关系复杂,尤其是涉及到行政许可的相邻权纠纷中,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处理难度较大。3、涉及到行政许可的相邻权纠纷日益增多,且调和相邻关系人之间及其与行政机关的矛盾具有较大难度。

(二)相邻关系纠纷根源分析及特点

1、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老百姓的维权意识日益提高,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片面性。绝大多数当事人认为只要是在自家的范围内行使权利都是不受他人干涉的。这种想法使得多数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例如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往往忽视相关相邻权益的“容忍”和“限制”义务,从而导致邻里间矛盾的产生。

2、乡村之间调解力量薄弱,邻里纠纷化解不及时。传统乡村生活中作为主要调解机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却未能随之发展壮大,组织建设薄弱,在纠纷调解中的作用日渐弱化。因此,绝大多数邻里纠纷因不能在萌芽阶段得到妥善处理,终积小怨成大恨,被诉至法院。

3、案件争议当事人双方的身份比较特殊。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是邻居,甚至大部分还是亲戚,他们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如发生纠纷易激发矛盾,甚至引发争斗(龙争虎斗),从而影响家庭和睦以及社会稳定和谐。

4、案件标的额不大,但对当事人的意义比一般民事诉讼要重要。一般来说,相邻纠纷产生都起源于生产、生活当中一些诸如采光、通风、通行等常见的“小事”,但这却关乎当事人的基本的生产、生活便利以及一些人的“面子问题”,对他们来说,这样的利益遭受侵害具有永久性以及解决的急迫性。

5、当事人双方的个人素质和文化修养是产生和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因素。如果当事人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较高,那么这类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就不大,即使产生了也能化解在萌芽状态。相反,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个人素质或生活习惯不好,那么双方发生纠纷的频率就更高,产生纠纷要解决起来也相当困难。

6、案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是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或是因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为了争夺财产;还有的是当事人相信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如邻居的屋檐水滴落自家房屋上会有不利影响,修建坟场争夺风水宝地等。
四、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

(一)针对相邻关系纠纷,法律赋予权利人独立请求权

不动产所有权作为相邻权的权利基础,也有不完善之处,不可将其绝对化。无论就权利内容还是立法技术而言,侵害相邻权均能够产生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基于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相邻关系的侵害同样也应产生独立请求权。

首先,相邻关系作为物权法上的一种制度有自己特定的内涵,即基于相邻不动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带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利益。

其次,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完全可以依据自身独立的权利客体提出请求。而物上请求权和侵权行为请求权不能完全囊括所有的相邻权请求,即使可以提出也未免牵强。相邻权作为相互给予必要便利和限制的权利,侵害的形式有消极和积极两种,所有权消极权能即排他权能表现为物上请求权的方式,难以保证为消极侵害提供充分的救济。

最后,相邻关系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不只局限于经济利益的侵害,如果被害人只能依物上请求权和侵权行为请求权提起诉讼,实际上抹杀了相邻权的制度价值,并且容易造成司法上法律适用的混乱。相邻关系具有权利义务的双方性,相邻一方享有要求他方提供便利的权利,但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更不能给他人造成损害;而接受限制一方也不能因给他人提供便利而影响到自己对区分所有部分的利用。如果在相邻关系中出现滥用权利、权利不当扩张,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便利的情形时,就应承担相邻妨害责任。

(二)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

相邻各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以后,必须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在争议解决以前,争议各方不得荒废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不得破坏有关设施,更不得聚众闹事,强占或毁坏财产。对故意闹事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的,除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与相邻关系所应遵循的原则相悖的。人民法院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3、公平合理

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法律很难对各种相邻关系都作出具体规定,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相邻关系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民事关系,如不能正确处理好此种关系,则必然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害,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稳定。所以,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圣经》上讲,要爱你的邻人。),合理使用社会财富,稳定社会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总之,相邻关系是现实生活中的的确确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又有新的内容不断增加,处理好这种关系对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和谐有着重大的意义。而法律工作者深入研究这一问题,研究解决这一问题的更好方法,对于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会产生巨大影响。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