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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医疗事故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谈未经同意,医院可以擅自对患者实施手术吗

日期:2012-02-12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22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田某因患腰椎间盘突出到某医院治疗。在未经田某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医院为其实施了手术。术后,田某不但腰病未治好,反而造成了下肢瘫痪。后经医学专家会诊确定,田某神经受到损伤,将终身生活无法自理。而医院对此却称是出于治病救人的目的。医院可以擅自对田某实施手术吗?

【法律解析】医院无权擅自对病人实施手术。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本案中,医院未经田某及其关系人的同意,擅自对其进行手术,属严重的违法行为。田某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法条链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枕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入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孝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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