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比赛中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渑池县人民法院 张娴
【案情简介】:
李刚是某高中一年级的学生,该校在今年三月份开展了“全校篮球比赛”,在赛场上李刚被同学刘超犯规冲撞,造成胫骨骨折,住院一个多月,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在李刚住院期间,学校领导均来看望过,刘超和其父母也专程到医院向李刚道歉,但都不愿意承担医疗费用,这让李刚及其父母感到十分不满,难道要自认倒霉吗?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刚的受伤学校没有责任,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与义务,因此李刚的医疗费用学校不承担,应由刘超父母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刚的受伤是刘超在犯规中造成的,但体育比赛中的“犯规”并不等于民事侵权中的“过错”,因此应由学校来对李刚进行赔偿,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刚的受伤应由学校和刘超的父母共同分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本案例中,刘超同学在比赛中对李刚的冲撞属于故意犯规行为,但这并不能认定为是民事侵权行为中的“过错”,换句话说,犯规不能等同于故意伤害行为。而学校作为篮球赛的举办者,在李刚受伤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并在其医疗期间去医院看望他,其本身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
2、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刘超和学校都没有过错,那么李刚的医疗费用要自己承担吗?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因此综上诉述,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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