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城镇居民能否取得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城镇居民能否取得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涉及国家土地管理制度,更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从国务院到各级地方政府对该问题的处理均是慎而又慎。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除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外,还应充分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政策和法规,妥善处理该类案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农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其种作农作物有季节性和短周期性的特点,不像林地承包期长、收获周转期长,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死亡前将投资收回,终止承包合同不会损害其利益。
关于家事案件执行机制的探索与思考在家事纠纷中,影响生活类执行措施应最有效。因为这类措施通过影响被执行人生活,既能使其在“熟人社会”下产生羞耻感,又能限制其出行、消费等造成诸多不便,从而对其产生较为强烈的心理压迫,兼具说服教育的柔性与执行措施的刚性。比如,对被执行人拒不赡养老人的行为频繁通过媒体曝光,被执行人在“熟人社会”的邻里、亲戚、朋友“圈子”中出于道德原因也会受到排斥。
女生午休时间操场产子 未婚生子违法吗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工作师辅助审理解决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开创了三个“首例”——系北京法院首例由社会工作师参与辅助审理离婚类家事案件,首例由社工师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进行心理疏导,首例由法院组织进行隔代探视。与以往审理离婚案件多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审理这样相对封闭的工作模式不同的是,本案有社会工作师这一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进来,以社会力量辅助离婚案件审理,从以往人民法院对离婚纠纷的审理较为注重是否应当离婚及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直接深入到当事人双方甚至近亲属的实质诉求层面,有效帮助了解双方当事人甚至老人、孩子的心理、情感需求,保障了家事审判从其实际需要出发解决问题。
审理中需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如何处理合同解释规则的一般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如何认定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在通常状况下,可以实际转让的价格作为衡量的标准,即当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的“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应该如何认定法官在认定此类问题上,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恶意,主要表现为在债务人故意隐瞒财产而拒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人无能力履行的前提下延长到期债权,对债务人“恶意的判断标准,仍然是以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客观的判断,其主观上是否认知并具有恶意,基本上是根据债权人债权是否受损的事实来推定。延长,主要表现一般为两种:一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重新约定变更延长合同履行期限;二是在合同履行届满之时或之后,重新约定变更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诉讼中,追加的受益人或受让人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涉及受益人或受让人的相关权利,而受益人或受让人已享有诉讼标的而无需再行请求,故在撤销权诉讼中,法院应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并询问其是否于案件中就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请求,以此决定其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一人。若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为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可依职权将受益人或受让人追加为案件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关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撤销权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撤销权,在实践中如何区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条还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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