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撤销权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撤销权,在实践中如何区分适用
答:《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条还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两条中所涉及的撤销权在名称上有相似之处,且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会导致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第一,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对象不同。合同撤销权制度中,撤销权人撤销的是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即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后者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
第三,效力不同。合同撤销权制度中,撤销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第四,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针对《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针对《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一年、五年的期限均属于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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