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条规定仅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而没有规定一般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因此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不产生继承问题,因为此时该户内还有其他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如果承包经营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去世,能否由最后一名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经营至承包期满呢?答案是不能。如果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的话,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继承人就成为了承包地的经营权人,有的是外村人,有的是城市人口,还有可能生活在国外。这样就势必造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受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待遇,而侵害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农村一般家庭承包土地,其种作农作物有季节性和短周期性的特点,不像林地承包期长、收获周转期长,在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其死亡前将投资收回,终止承包合同不会损害其利益。
综上,农村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得继承的,该户外的其他继承人不享有该承包土地的继承权。如果承包人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终止该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该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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